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
  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除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期貨信託基金專戶,並應依照同業公會訂定之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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