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2.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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