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2. 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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