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除適用前條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核准其案件:
    1. 一、最近一年曾受本法第一百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不在此限。
    2. 二、未具備研究與投資國外期貨或有價證券市場之能力且未藉由與國外專業機構之合作關係,獲取全球交易或投資之技術。
    3. 三、最近一年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之推介,有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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