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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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指下列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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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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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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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受益人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