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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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列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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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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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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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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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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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會決議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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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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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保管機構無第六十六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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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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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者並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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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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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價款繳款總金額達期貨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之銀行存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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