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於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2. 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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