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標的指數名稱。
    2.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與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3.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
    4. 四、持有標的指數之成分資訊與公布週期。
    5. 五、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
  2.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得不記載基金之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得否追加發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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