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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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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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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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子基金不得為向第十三條所定對象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不得為組合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