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
    2. 二、子期貨信託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為某一種類期貨信託基金或交叉組合各種類期貨信託基金。
    3. 三、每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
      1. (一)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
      2. (二)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之轉換應由受益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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