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期貨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
  2. 前項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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