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第53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期貨信託基金,指期貨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
  2.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其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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