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247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636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申請出具同意函之案件,依據前條所列各項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本公司出具同意函,函復申請之發行人並副陳主管機關。
  2. 發行人應自本公司函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或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募集。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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