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要點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客戶實名帳戶,以下列經實名認證之本人帳戶為限:
    1. 一、於銀行開立之新台幣存款帳戶。
    2. 二、於與證券商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書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註冊並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
    3.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帳戶。
  2. 證券商與客戶約定以其電子支付帳戶撥轉款項時,應與已簽約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完備身分認證作業機制,確認帳戶真實性與該帳號係屬客戶本人所有。
  3. 證券商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第一項第二款之契約或其他類似協定時,應函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備查暨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登錄,如有異動另行通報,並於簽約前確認下列事項:
    1. 一、該特定機構已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等相關業務項目。
    2. 二、最近三年內,該機構未受前開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至六款、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處分,或經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四十六條至五十四條情事裁罰紀錄。
  4. 證券商與客戶約定以第一項第第一款撥轉款項後,方得增列第一項第二款作為約定選項,但應預先指定帳戶優先順序,後續遇有變更應另行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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