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客戶依約定方式申請領回其留存款項時,證券商應留存相關紀錄。
-
證券商辦理前項客戶款項之撥轉處理,應以客戶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客戶實名帳戶為限,並應於約定期限前撥入。
-
前項客戶本人帳戶如有變更,應由客戶本人申請辦理。
-
證券商每日應以簡訊方式或電話並留存錄音方式通知當日單筆或累積申請撥轉款項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客戶,以簡訊方式辦理者,並應註明若有任何問題請即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