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款項於交割專戶者,應依客戶別設置分戶帳,並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1. 一、客戶款項來源之撥入。
    2. 二、客戶分戶帳所生利息及損益之撥轉。
    3. 三、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撥轉。
    4. 四、客戶款項之撥轉。
    5. 五、證券商或客戶提前終止契約款項之撥轉。
  2. 證券商應就前項款項收付等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並依每日帳載明細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寄送客戶。
  3. 證券商應每月向客戶揭露交割專戶款項運用情形,及於財務報告充分揭露交割專戶款項及其運用情形(包括證券商整體交割專戶餘額、運用投資之標的與金額、投資標的市值及損益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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