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由券商公會擬訂之,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客戶留存款項範圍。
    2. 二、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範圍及順序。
    3. 三、利息結算及給付方式。
    4. 四、客戶撥轉款項之程序。
    5. 五、客戶查詢其款項方式。
    6. 六、證券商應就客戶分戶帳之款項留存收付紀錄。
    7. 七、證券商管理費費率。
    8. 八、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或國庫券所生損益之相關事項處理方式。
    9. 九、契約之生效日期、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10. 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客戶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分戶帳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及其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11. 十一、爭議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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