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總公司經證券交易所依營業細則,或櫃檯買賣中心依業務規則為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者,證券商應即停止留存客戶交割款項,並於次一營業日前,將款項撥還至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客戶實名帳戶,結清客戶分戶帳。
  2. 證券商停止留存客戶交割款項時,應即函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並申報前項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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