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2467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3條之3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625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客戶同意留存客戶款項於交割專戶,及以該專戶買賣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法令遵循主管及稽核主管確認後,提報董事會通過。
  2.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證券商權責部門、證券商停止辦理及恢復辦理留存客戶交割款項之作業程序、客戶款項來源之撥轉方式、利息結算及給付方式、管理費與稅捐處理、客戶款項收支及出入金管理(應包含為客戶辦理支付款項、存入、撥轉款項之審核與作業程序、交割專戶風險控管程序、客戶本人存款帳戶約定、變更之審核及作業程序)、客戶查詢其款項應留存之紀錄、客戶提前終止契約之處理、款項收付等相關帳戶管理及資料之傳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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