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交割款項融資或擔保放款融資之擔保時,客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
  2. 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K10S)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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