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出借證券資料登錄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出借證券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證券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0),將出借證券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2. 二、客戶申請變更其出借證券數量或費率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證券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371),將出借證券變更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3. 三、客戶撤銷其出借證券申請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證券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372),將出借證券撤銷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4. 四、客戶可出借餘額,不含借券日前一營業日買進及當日送存或前一營業日賣出之證券。
    5.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出借證券申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3)列印「出借證券申請表」,核對其客戶截至當日出借證券申請明細資料,及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查詢類別2:借出查詢),列印「借出證券明細表」,查詢其一個月內借出證券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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