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以下稱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稱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應借券之情事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於向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完成申報或申請手續後辦理借券。
    2. 二、賣方證券商未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之交割者,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為其辦理借券。
    3. 三、本公司於借券當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將出借證券,自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借券之相關帳戶完成借券,並將借券資料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無法取借時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
    4. 四、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列印「借券資料明細表」,核對其一個月內補正借券明細資料。
    5. 五、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借券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44)收取出借人基本資料,憑以代繳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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