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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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無法還券時,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運用借券擔保金,補回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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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歸還證券,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