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處分或撤銷處分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1)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1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與其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但擔保品為開放式受益憑證,且以買回方式處分擔保品者,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將擔保品由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撥入投信事業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3. 證券金融事業撤銷已完成前項規定之開放式受益憑證轉帳時,應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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