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其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2. 二、證券商向他家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借券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3. 三、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2. 前項第三款有關證券金融事業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取得券源之作業程序,應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3. 證券商以其自有之證券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做為券源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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