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買回證券歸還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歸還其客戶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2. 二、證券商歸還他家證券商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由借券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3. 三、證券商歸還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
  2. 前項第二款有價證券入帳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證券由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3. 第一項第三款有價證券入帳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4. 證券商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自有之保管劃撥帳戶歸還券源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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