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歸還有價證券或償還權益時,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1. 一、有價證券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1. (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交易(交易代號 K56),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第一目通知,並確認無第二目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2. 二、有價證券係由證券金融事業客戶開設於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或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辦理轉撥者:
      1. (一)由其往來證券商操作「借貸證券撥出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K54),通知本公司。
      2. (二)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二目通知並確認轉撥資料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屬證券商歸還證券金融事業之轉借券者,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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