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以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之有價證券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義務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申報賣出錯帳、客戶違約、遲延交割後,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將其借入之證券自證券借貸專戶撥入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
    2. 二、證券商確認其借入之有價證券已撥入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後,應操作「其他券源抵交割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K21,通知類別1:申請),輸入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證券商通知,審核其申請資料及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自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撥入錯帳處理專戶或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辦理其交割作業。
    4. 四、證券商已操作第二款交易通知本公司後,需撤銷該筆申請,應操作「其他券源抵交割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K21,通知類別2:撤銷),辦理撤銷。
    5. 五、證券商得操作「其他券源抵交割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22)查詢其申請及撤銷之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