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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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歸還前條借入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之有價證券時,應將歸還之證券自錯帳處理專戶、違約專戶或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後,再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