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生錯賣,申請以自有證券抵繳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自有證券抵繳賣出錯帳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錯賣客戶帳戶賣出證券之記錄調整為錯帳專戶賣出證券之記錄,證券商應操作130交易,將抵繳自有證券撥入錯帳專戶,完成交割。
    2. 二、俟錯帳專戶補回錯賣證券入帳後,證券商應操作130交易將補回證券撥回其自有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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