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發生錯賣,但申請以自有證券抵繳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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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自有價證券抵繳賣出錯帳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動辦理撥轉,自錯帳專戶將錯賣證券撥入錯賣客戶帳戶,證券商應操作130交易,將抵繳自有證券撥入錯帳專戶,完成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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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俟錯帳專戶補回錯賣證券入帳後,證券商應操作130交易將補回證券撥回其自有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