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成交當日對同一種證券同時有錯買及錯賣情事申報錯帳買賣互抵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帳買賣互抵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當日錯買證券入錯買客戶帳戶後即自動辦理撥轉,將錯買證券撥入錯帳專戶,及自錯帳專戶將錯賣證券撥入錯賣客戶帳戶自動軋平。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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