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發生錯買或錯賣,並於成交當日自錯帳專戶賣出錯買證券或補回錯賣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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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買或錯賣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當日錯買證券入錯買客戶帳戶或補回證券入錯帳專戶後,本公司自動辦理撥轉,將錯買證券撥入錯帳專戶或將補回證券撥入錯賣客戶帳戶後,自動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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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本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