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於成交當日對同一種證券同時有錯買及錯賣互抵情事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當日錯帳買賣互抵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自錯買、錯賣客戶帳戶,將錯買、錯賣證券調整為錯帳專戶買進、賣出。
-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錯帳專戶買進證券入帳後,自動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