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生錯買或錯賣,並於成交當日自錯帳專戶賣出錯買證券或補回錯賣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當日錯買或錯賣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據以辦理自錯買或錯賣客戶帳戶,將錯買或錯賣證券調整為錯帳專戶買進、賣出。
    2.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錯買證券或補回證券撥入錯帳專戶後,自動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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