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同一違約申報日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同一帳戶、同種類有價證券買進、賣出違約時,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證券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方式處理,不需自其違約專戶作反向賣出、買進同種類、股數有價證券之沖抵交易。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為當日沖銷交易之違約申報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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