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已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買進違約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買進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並由證券商自行操作130交易,將買進證券撥入該證券商開設之違約處理專戶。
    2. 二、賣出違約
      1. (一)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賣出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作業,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2. (二)俟違約專戶補回賣出違約證券入帳當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證券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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