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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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未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賣出遲延交割,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之交割者,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為其辦理借券及還券,相關作業依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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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賣出遲延交割,本公司僅記錄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