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賣出遲延交割,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賣出遲延交割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將須辦理借券申請部分自動辦理撥轉,將申請取借證券自其借券劃撥專戶撥入賣出遲延交割帳戶,暫代交割。
    2.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3. 三、俟賣出遲延交割帳戶證券入帳且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撤銷遲延交割申報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證券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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