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買進遲延交割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證券商於代為履行交割義務後,得操作「證券留置」交易(交易代號503),辦理客戶買進證券之留置,並操作「留置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05),列印有價證券留置明細表,查詢留置明細。
  2. 證券商於客戶完成買進款項交割且其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撤銷遲延交割申報後,得操作「留置解除」交易(交易代號504),辦理客戶買進證券留置之解除,並操作「留置解除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06),列印有價證券留置解除明細表,查詢留置解除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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