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調整後款券給付作業時,應依據「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有應補繳款項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將款項匯至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2. 本公司俟調整後應補繳款項收訖後,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辦理全體證券商應收款項及依據「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有應退款項證券商之給付作業。
  3. 本公司俟證券商完成應付款項給付,將不辦理給付結算證券商與其相對應證券商買賣成交之股票沖轉後,即辦理全體證券商買進股票之撥付。
  4. 證券商得操作「揭示資料總項查詢」交易(交易代號803)查詢買進股票撥付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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