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未完成款項給付時,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就未完成款項給付證券商之成交資料,不辦理給付結算,並調整該證券商其相對應證券商成交日所有買賣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2. 本公司辦理前項給付結算調整後,遇有推薦證券商原持有及買進合計數不足抵付賣出數額時,本公司就其賣出證券,不辦理給付結算,準用前項規定調整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3. 證券商於接獲本公司前二項通知後,於上午十時三十分起操作「給付結算資料調整附表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7),列印「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憑以辦理款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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