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成交當日買賣雙方委託本公司代為辦理款項收付之作業程序如下:
    1. 一、買方證券商於成交當日下午二時前操作「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資料通知/調整」交易(交易代號491),通知本公司款券同步收付明細資料,及將應付賣方證券商款項匯入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款項代收付帳戶。
    2. 二、本公司依前款資料通知順序,俟款項匯入金額大於或等於通知資料金額時,即將股票自賣方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保管劃撥帳戶,並將應付賣方證券商款項匯入其指定之款項結算專戶。
    3. 三、本公司辦理股票撥付作業前,買方證券商得操作「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資料通知/調整」交易(交易代號491),通知本公司調整款券同步收付資料順序。
    4. 四、買賣雙方證券商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查詢股票撥付情形。
    5. 五、買方證券商操作「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492),列印「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明細表」及「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買方應付款項明細表」,查詢應付款項支付情形。
    6. 六、賣方證券商操作「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492),列印「興櫃股票款券同步收付賣方應收款項明細表」,查詢應收款項撥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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