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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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調整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後,證券商申報賣出遲延給付結算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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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櫃買中心申報辦理賣出證券遲延給付結算,由櫃買中心將申報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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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客戶收取賣出股票後,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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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無誤並完成放行後,通知證券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將賣出股票自賣方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保管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