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操作「劃撥戶賣出不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68),列印「劃撥戶賣出不足資料查詢單」,並於成交日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確認匯撥補足。
  2. 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操作「劃撥戶交割不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8),列印「劃撥戶交割不足清單」查詢其未完成券項給付數額,並應於上午十時前完成給付。
  3. 證券商未於前項規定時間完成,或其依第五條第一項方式賣出之證券經發行人通知為偽、變造者,本公司就該證券商成交之該等證券,不辦理給付結算,調整其相對應證券商成交日該等證券之買賣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4. 本公司辦理前項給付結算調整後,遇有推薦證券商原持有及買進合計數不足抵付賣出數額時,本公司就其賣出證券,不辦理給付結算,準用前項規定調整成交資料、重新編製給付結算報表,並通知相關證券商及櫃買中心。
  5. 證券商於接獲本公司前二項通知後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確認調整後資料,並操作「給付結算資料調整附表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7),列印「給付結算清單調整附表」,有應補繳款項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將款項匯至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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