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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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之股票給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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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據給付結算報表辦理賣出股票扣帳。但屬推薦證券商以其造市專戶自行買賣興櫃股票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扣除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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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俟全體應付價款證券商完成給付後,辦理買進股票之撥付。但屬推薦證券商以其造市專戶自行買賣興櫃股票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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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操作「揭示資料總項查詢」交易(交易代號803)查詢買進股票撥付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