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應按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
    1. 一、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6)列印「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表」,與推薦證券商核對。
    2. 二、證券經紀商總、分公司可分別操作「買賣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82)列印「買進賣出彙計資料查詢單」核帳,據以編製交割款項收付彙總表。
    3. 三、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應於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操作「交割清單╱給付結算清單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85)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未結帳)」與各分公司對帳無誤後,操作「交割清單資料總結」交易(交易代號186)辦理結帳,並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已結帳)」憑以辦理款券給付作業。
    4. 四、證券經紀商完成結帳需重行調整成交資料者,應先通知推薦證券商,並於本公司結帳前操作「交割清單資料總結重開」交易(交易代號189)辦理調帳後,再行操作「交割清單資料總結」交易(交易代號186)完成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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