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未完成給付結算前,因買賣報價、點選成交或受託買賣發生錯誤,須辦理取消交易、錯帳及更正帳號等改帳作業時,於成交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向櫃買中心申報,本公司接獲經由櫃買中心傳送之改帳資料,調整成交資料。
  2. 證券商於未完成給付結算前,因作業需要將給付方式,由逐筆交割改為餘額交割或由餘額交割改為逐筆交割時,買賣雙方證券商應於成交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操作「變更給付方式通知」交易(交易代號584),通知本公司。
  3. 推薦證券商餘額交割之買賣,不辦理買賣相抵時,應於成交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操作「興櫃推薦證券商不相抵資料鍵檔」交易(交易代號C24),通知本公司;推薦證券商逾時或未為通知者,視為其辦理買賣相抵。
  4. 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6)查詢調整後之成交及圈存資料明細。
  5. 推薦證券商辦理餘額交割之買賣相抵及證券商因處理錯帳之買賣相抵時操作「興櫃股票相抵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C25),查詢其造市專戶或錯帳專戶買賣相抵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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