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議價買賣成交後,應經由櫃買中心將成交資料明細及給付方式即時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經由櫃買中心傳送之成交資料,於比對買賣雙方成交明細並確認賣出餘額無誤後,辦理賣出股票之圈存;推薦證券商於櫃買中心規定之交易截止時間圈存數額不足時,本公司即通知該證券商及櫃買中心處理。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自營商操作「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6),查詢成交資料明細及比對狀況。
  3. 每筆成交資料成交金額不足一元者,不辦理給付結算,大於一元者,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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