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1條之3、第31條之4及第二章章名;刪除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其送存未完成辨識真偽或銷除前手之股票,辦理帳簿之登載,須於發行人未完成銷除前手前,以其所申請股數,逐日依櫃買中心揭示該股票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價格,或前一營業日平均成交價格所計算之金額,向本公司繳存瑕疵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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